国家电费收费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电费收费标准为如下:1、居民生活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469元/千瓦时;10千伏及以上:0.4929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转供电:0.45221元/千瓦时;10千伏农村(二次结算)0.42221元/千瓦时;2、非居民照明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7196元/千瓦时;1-10千伏:0.711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7106元/千瓦时;3、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6675元/千瓦时;1-10千伏:0.6635元/千瓦时;35-110千伏0.6565元/千瓦时;1-10千伏海水淡化0.35元/千瓦时;4、农业生产用电:其中不满1千伏电价是0.502元/千瓦时;1-10千伏:0.496元/千瓦时;35-110千伏0.487元/千瓦时;5、大工业用电:1-10千伏0.5614元/千瓦时;35-110千伏0.5554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5454元/千瓦时,10千伏化肥0.3332元/千瓦时,35千伏化肥0.3282元/千瓦时,35千伏烧碱0.5454元/千瓦时,110千伏烧碱0.5354元/千瓦时,35千伏烧碱(优惠)0.5312元/千瓦时,110千伏烧碱(优惠)0.5212元/千瓦时。6、国家电费收费标准:①50度以内含50度:0.538;②50度以上至200度:0.568;③200度以上:0.648扩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2月28日。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电价与电费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