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佳木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标准确定的合理与否,事关制度能否顺利实施。标准定得太高,一则加重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负担,二则助长了人们的依赖思想,产生负面效应;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有悖此举的初衷。
二、佳木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佳木斯市民政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4元;农村低保标准每年4404元;城市集中供养标准每人一年17736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一年12420元。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每人一年9996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一年7008元。
三、顺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从2022年1月份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2021年1120元/人月提高到1180元/人月,全市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698元/人月。
二、从2022年7月份起,我区按118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低保对象差额救助金。对1-6月未达到新标准的月份,按6月份发放低保金的名册予以补发差额救助金、分类施保金,已死亡的对象、处于延长发放六个月期间的对象和纳入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补发;1-6月新纳入的低保对象按实际发放月份计补。
四、亳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89元/人/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06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96元/人/月,农村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792元/人/月、592元/人/月。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196元/人/月,城市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1092元/人/月、892元/人/月。
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250元/人/月、500元/人/月、58元/人/月,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1元/人/月、286元/人/月、43元/人/月。
五、西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月人均增加5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年3311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40元,年人均增加529元。
六、丹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440元。
七、深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联动社会救助标准
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二、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列支。
八、榆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从10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5%和8%。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将达到608元/人月(7296元/人年),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将达到4310元/人年,平均保障标准达到4604元/人年。
九、西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西安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40元/人.月。
2、西安市农村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
办理部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青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青海省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
据了解,青海省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为:
1、青海省2021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32元/月,达到672元/月,增幅为5%。
2、青海省2021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4元/年,达到5184元/年,增幅为8%。
同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着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提高。
二、青海省城乡低保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政办〔2019〕92号)第四条,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户籍状况:户籍为本省户籍并在城镇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于城市低保政策,其他居民适用于农村低保政策。
2、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励资金,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和慰问款物,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股权、债权等。
4、因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经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后,属于长期性支出型贫困家庭,且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后依然贫困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