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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买卖合同(买狗的合同怎么写)

2022-12-27 19:08:37宠物29

1. 买狗的合同怎么写

甲方: ,性别,民族, 年 月 日出生,职业,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狗狗买卖合同(买狗的合同怎么写)

乙方: ,性别,民族, 年 月 日出生,职业,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如一方为企事业应写明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晚上 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 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 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 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2. 买狗协议书怎么写

如果决定好了要在网上购买狗狗,那么建议您可一定要选择那些信誉比较良好的店铺了。毕竟去这些已经有了一定诚信度的店铺中,购买到的狗狗通常都是比较有保障的。

而且还要注意,每当在付款这个关键的时候,一定不要听别人说什么私底下付款。这种方式非常不安全,建议一定要选择直接打款这样比较保险的方式哦。

一般来说,许多人都会有自己喜欢的犬种。而且每次购买狗狗的时候,通常都只是考虑自己的喜好,根本就没有想过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是否适合狗狗们生活?比如说,要是购买了一只体型特别大的狗狗,家中的空间是否足够宽阔,是否有条件让它们自由活动?带回来的狗狗脾气是否温顺,对待食物的要求高不高?在它们身上的缺点,是否都已经充分了解了?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可是一定要先处理好哦。

要是连这些基本的情况都没有了解 ,就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饲养的困难度。一旦狗狗没有自己曾经想象中的那么听话乖巧,不仅让主人觉得烦躁痛苦,同样也会给狗狗们带来很多伤害的哦。因此,建议在购买之前,可一定要将准备下单的狗狗了解清楚了哦。

都说父母长什么样,生出来的孩子应该也是差不多的。那么在购买之前,可以先让商家提供一些狗狗父母的照片。通过这些照片,至少可以先做一些基本的判断。要是狗狗的父母毛发滑顺有光泽、体形流畅模样俊朗,相信小狗狗们长大之后应该也会是类似的模样的。

在准备下单之前,可一定要记得让商家签订一项十五天健康的协议。因为大部分的商家为了牟利,通常都会出现一些不择手段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他们会将一些已经患上绝症的狗狗,经过包装美化之后卖出去。通常这些狗狗在短期内看起来都是很正常的,可是等买家领回家饲养几天之后,狗狗就会死了。因此,一定要先让商家确保狗狗的健康。如果他们不肯签这个协议,那么建议一定不要在他们家买狗了哦。而且在发货之前,可以让商家通过视频连线,仔细观察狗狗的身体健康的程度。

在这里需要额外提醒的是,由于狗狗的嗅觉非常敏锐。要是家中在三个月以内曾经有别的宠物死亡了,这时候突然将新狗狗带回家,它们一旦嗅到家中还萦绕着动物的死亡气味,一定会表现出非常恐慌的情绪。而且,要是原先的狗狗因为染了什么疾病不健康死亡的话,特别是犬瘟热这样的疾病,那么意味着家中还会多多少少的沾染有这些病毒或者是细菌。必须要经过彻底的消毒杀菌,过了三个月之后才可以在饲养新的狗狗哦。否则的话,一些抵抗力比较脆弱的狗狗 ,一定会很容易就被感染的。

经过以上的这些详细的说明,大家都明白在网购狗狗的时候,都有哪些事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了吗?尽管网上购买的比较方便,可要是为了安全保障,还是建议大家去专门的宠物店中购买比较好哦。毕竟亲眼看到的,比较放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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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买狗要签什么协议

有的狗有血统证书,或者和宠物店签合同。但是水很深,小心受骗

4. 买狗有合同吗

买够离店后不退不换不合法

1:如果你买的是病狗,属于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

2:除非你签的“不退不换”是明知道是“”病狗”否则,还是可以退换的。

3:你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5. 买狗的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我见过的,一般是小狗出生后挑一只付定金……你这样的,还真没见过……

另外这种事一定要签合同,如果是卖家的原因导致小狗卖不了,不仅要退订金,而且应该有一定数额的赔偿。就像买家定下一只小狗又毁约的话,定金的钱卖家是不还的。另外要约定,一旦定下了小狗,别人出再高的价卖家也不能卖,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了……还有你可以在母狗生完后要求看小狗照片,挑一只小狗,这只小狗买家是不能卖给别人的,如果给别人属于毁约,你可以要求赔偿的。如果最后给你的狗和照片上的不一样,也是毁约。(怎么这么多毁约……)

总之,你想不受损失,就要先定小狗,并且签合同,规定赔偿事项和数额。如果卖家毁约,你就要求赔偿。

希望你满意。顺祝挑到满意的宝宝。

6. 购买的狗怎么写

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

如果是阿拉斯加 大金毛这样的大型犬 无论如何肯定是有体味的呀 体型越大味道越重

如果是想小泰迪这类的小型犬还有体味 那肯定就是饲喂方式出了问题 一定要记住科学喂养 狗狗是不能吃人吃的东西的 狗狗是绝对不能吃盐吃咸的东西的 轻则毛发变差皮肤白 时间长了还会对肾脏造成极大的负担

还有一个身边养狗的大户人家几乎都会犯的错误 他们总是过分自信 什么进口牛肉 进口三文鱼 用的都是最好的材料 自己调制的狗狗的伙食和辅食 实际上营养根本不均衡 还不一定有十几块一斤的狗粮有营养

手机打字想到一些就打一些

(对了 吃鸡蛋黄也会导致身上味道变腥变臭)

吃狗粮和吃狗狗专用辅食 可以解决绝大部分情况下的体味重 其他情况 可能就得去医院检查咯 希望可以帮到你

放一张女儿的靓照镇楼

7. 买狗的合同怎么写好

正规店里的狗狗都是3个月左右才出售的 健康免疫证明是必须滴!!

疫苗证明,国产到进口都可以 狂犬疫苗证, 血统证书,当然你的狗狗必须是纯种以及赛级的才有 当然还会有合同,上面说明如果你带狗狗不好,他们有权收回狗狗

8. 养狗合同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 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 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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